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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 出版日:1030903
- ISBN:9789570844375
- 語言:中文繁體
- 裝訂方式:平裝
內容簡介
日本統治的五十年,是台灣社會法律發展的一段重要轉折期。非西方的日本帝國主義者,於十九世紀末,首度將近代西方法╱現代法引進原本施行傳統中國法的台灣。台灣殖民地立法的內容,逐漸從初期的「舊慣溫存」,演變為以日本化的西方式法律為主的規範架構。廉潔有為的司法部門,相當程度地落實這些源自西方的法典內涵。而在日本當局以刑罰鞏固台灣統治權的過程中,近代西方式的刑法觀亦被引進台灣;且在民商法領域中,除親屬繼承事項外,已有明顯西方法化的跡象。
五十年後,台灣施行了另一套同樣根源自近代西方法的中華民國法體制,生活在其中的我們,不免困惑:在此之前的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法律體制究竟是什麼光景?台灣如何從傳統中國法走向近代西方法體制?戰前與戰後兩套西方式法律體系間,究竟有無承繼的關係?
透過王泰升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版)》可以解開上述的困惑,並且瞭解:日本固然基於帝國的利益而在台灣施行西方式法律,但台灣人民在付出高昂代價的同時,卻也分享了改革的附隨利益。戰後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法體制,更因仿效戰前歐陸式的日本法甚多,而使得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經驗,深刻地影響著戰後的台灣社會。
目錄
序
再版序
自序
導論
第一節「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第二節本書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日治前的台灣與治台前的日本
第一節外來政權統治下的台灣社會
一多族群與多政權
二清帝統治下的法社會
三外來統治史的反省
第二節日本統治者的法律改革經驗
一法律近代西方化的動機
二日本繼受西方法的特色
三日本帝國主義者的法律觀
第三節小結
第二章殖民地立法上對西方法的繼受
第一節台灣殖民地的立法制度
一治台政策的摸索
二有關台灣立法制度的法律
三憲法上的爭議
四台灣立法制度的修改
五實際的立法程序
六台灣殖民地法律的分期問題
二節以殖民地特別法為主的時期(1895-1922)
一最初的摸索期(前三任總督任職期間)
二殖民地特別法的內容
三政府利益取向的改革
三節以日本內地法為主的時期(1923-1945)
一同化政策下的殖民地法律
二朝西方式法律前進
三殖民地統治下的法律改革
四節為自主的繼受而奮鬥
一爭取設立殖民地立法機關
二對西方法的態度
三一個未實現的夢想
五節小結
第三章近代西方式司法的運作
一節台灣的法院制度
一制度草創期
二1898年的改革
三1919年的改革
二節司法權獨立的問題
一最初摸索期
二1898年改革後
三1919年改革後
三節法院的設置
一法院數目
二人員數目
四節法律專業人員
一法律專業人員的組成
二法律專業能力及品性
五節法院的使用
一法院的民事訴訟與地方行政機關的爭訟調停
二法院的刑事裁判與警察官署的犯罪即決
六節小結
第四章刑事司法與變遷中的社會
一節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軍事鎮壓(1895-1902)
二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二節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三節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罪刑法定主義
二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處罰的平等性
四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
內容試閱
內文選摘(節錄)
導論
第一節「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發展,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戰後美國學界對於台灣的研究,原大多出於研究中國之需要,即一般所謂將台灣視為「中國研究」的代用品。以往西方歷史學者經常視台灣史為「中國地方史」,故總將關心焦點置於清朝中國統治下的台灣(1683-1895),而忽略台灣曾是戰前日本帝國的一部分(1895-1945)。美國許多對台灣戰後經濟發展或社會變遷感興趣的社會科學家,似乎也認為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的自日本手中轉由中國統治,已足以將其歷史發展截然二分為彼此不相干涉的兩個時期,以致於未能深刻地反省其社會本身戰前狀況與戰後發展所可能具有的延續關係。當時許多美國人類學者所進行的研究,更將這種把台灣等同於「中國」、輕忽台灣歷史發展上獨特性的學術傾向給強化了。按美國學者在1950及60年代,一方面因難以進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進行實地研究,另一方面有關台灣傳統漢人(華人,亦有逕稱「中國人」者)社會的參考文獻又十分豐富,故將台灣視為從事「中國研究」理想的田野調查對象。
在台灣進行田野調查的美國人類學者,固然對台灣社會曾被一個高效率的「非中國」政權統治五十年有所認知,但多半不太關注日本統治的這段時期,因為他們得先肯定「在台灣可以找到傳統中國(漢人)社會」這個必要的前提,以便將自己在台灣的田野調查活動合理化。這些學者認為他們在台灣所調查之特定地區的生活水準,儘管在物質方面已經隨著日本的統治而有所提升,但鄉村中傳統漢人社會的生活方式並未隨之改變。在上述強勢學說的籠罩下,某些研究台灣漢人社會法律發展的美國學者,也不免認為日本的殖民地法律對台灣人民的影響相當有限。
然而當研究的對象不再是「傳統中國(漢人)社會」,而是整個「台灣社會」時,前揭的研究取徑就不得不有所調整。正如部分原為「英國人」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那樣,部分原為「中國人」的漢人在台灣所建立起來的移民社會,多少已異於在中國原鄉的傳統漢人社會。事實上,至少大約要到1860年代,台灣的漢人才逐漸發展出所謂的「傳統中國社會」(其特性將於本書第一章加以說明)。
換句話說,清治晚期的台灣社會尚足以代表傳統中國社會,故有不少學者以此為前提,廣泛使用該時期台灣法律運作實況的資料,來探索傳統中國的法律。但接踵而來的問題卻是:五十年的日本統治,對台灣社會的影響,除了物質建設(例如鐵路、電力等)以外,果真那麼有限?
前述人類學者之認為日本統治影響有限,多半是針對傳統的親屬繼承事項而發,其研究主題不外是婚姻、收養、宗教、祭祀等,且研究區域多屬台灣鄉村。雖然以往的學說認為:傳統的農村結構因為有利於日本帝國的殖民地經營,所以日本當局不願全盤改造台灣的鄉村社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設於台灣殖民地的法院,很可能已藉由司法判決之作成而改變台灣人某些有關親屬繼承的習慣。
即使認為台灣傳統中國式的親屬繼承事項未受日本法院判例太大的影響,也不宜遽然斷言當時台灣其他的民事生活事項亦原封不動地保存了漢人原有的(傳統中國的)習慣。誠如本書第五章所述,許多原有的「民事財產法」習慣,於日治時期已被轉化成西方式法律。況且台灣自1930、40年代即逐漸有都市化現象,使得當時城市與鄉村之間已存在著若干差異。因此,若欲觀察的對象是整個台灣社會,則所蒐集的資料,即不應單單著眼於親屬繼承事項,或僅僅針對鄉村地區。
最近美國學界對台灣的研究,已有逐漸自「中國研究」分離出來的趨勢,但台灣的法律發展,仍未被當成一個專門的議題來討論。事實上,早自19...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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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舞青春學舞有成 春藝演出
中國時報【李義╱高雄報導】
還記得去年春天藝術節一群學子的演出嗎?今年,有39位熱愛舞蹈的孩子,透過海選成為第2屆「樂舞青春」成員,經過8個月培訓後,將在春藝與交響樂團附設青少年交響樂團合作,演出《長大的那些小事》等曲目。
高雄春天藝術節的第6年,文化局思考「如何讓城市裡學習著、熱愛著表演藝術的孩子們,加入藝術節的行列」而催生了「樂舞青春」計畫,首度嘗試由音樂、舞蹈的青年學子中甄選並培訓演出人員。
愛舞的孩子不但獲得與交響樂團同台演出的難能可貴機會,還學習到如何籌辦表演藝術節目等各種面向經驗。
去年,《動物狂歡節&彼得與狼》的演出成功,文化局決定打破第1屆音樂舞蹈專班的限制,用海選方式讓更多不同能力的學子都有站上舞台,挑戰自我的機會;吸引許多青少年舞者報名參加,選出46位舞蹈新星,確定演出舞者為39人。
這群幸運的孩子接受了包括雲門2專業培訓課程及其他國內外師資的指導下,將於4月23、24日在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演出自製節目《長大的那些小事》等舞碼曲目,分別呈現出青少年在學業、家人與社會期望的包袱下掙脫束縛,揮灑屬於自己的天空與色彩的故事。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樂舞青春學舞有成-春藝演出-215007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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